知识产权这个概念,是比较晚近才出现的,我觉得其背后的法理依据是罗马法,而非普通法,因为罗马法的物权法才是刚性立法,像罗马法那样的物权法在普通法中没有对应物。这背后仍旧体现了不同政治制度的差异,绝对物权法,就像一个封闭的孤岛,它与外部的联系都是以整个孤岛为基础,岛主不能将岛按照任何形式分割,接近零和博弈状态,要么你拥有对某物的绝对产权,要么它就根本与你无关。这种情况,最为直接的就是降低了交易的复杂性,长远来说,有利于单一主权的形成。
相对于普通法世界,甚至可以将范围扩大到欧洲部分地区,中世纪时,相对物权是一种封建时代的普遍状态,比如说,我是一个副本产业所有人(即租地人),那么,我租的这块地上可能附加了诸多权利,这些权利都可追溯到遥远的古代,我种的小麦,烤的第一块面包,要送给某某伯爵;种的葡萄酿的第一桶酒要送给某某修道院;冬天的时候,某庄园主要在这块地边上的森林里打猎十天,我需要给他的仆人提供晚餐,等等这些,古老但无人能够说得清为什么要这样的封建义务。实际上,这是中世纪的产权观念的侧面反映,它是诸多私人契约的合集,每一个契约都是特殊的,而不具备天然的一般适用性。可以看出,没有人拥有全部时空中的对某物的绝对权利,相关者只有对物的部分权利。而这种部分权利,直接的作用就是提高了交易的复杂性,要是纯粹从“交易成本”的角度来看,这当然是一种弊端,就像我举的这个租地人的例子,我租了一块地,附加在地上的诸多义务就让我难以集中精力搞生产,如果我想将土地上的封建义务去除,就进入了漫长的法律程序,双方收集各种先例、材料,官司三年五载也打不完,打完了也无法执行……要是按照如今的产权理论,封建时代的相对产权绝对是落后、顽固、反动的产物,是应该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,但是,如果真的像罗马法那样搞绝对产权,我可以有把握地说,我们将失去今天人们所熟悉的自由世界,我们所认为常识的自由、民主、正义、法律、市场等等概念,要么不存在,要么大相径庭。原因就在于,相对产权使得任何权力都无法形成集中化,无法形成排他性的、压倒性的单一权力结构,这种相对产权,正是君主立宪制,或者说有限君主制的物权基础。
从中世纪向现代世界演化的过程中,可以从产权法的概念变化进行观察,曾经封建时代的诸多习惯法团体,以及诸多的封建义务,是伴随战争逐渐消失的。我大概是在别处说过,从中世纪到现代,是一个由多权力中心向单一权力中心演化的过程,反映在产权上的变化,就是由相对产权向绝对产权的演化。现代国家的形成,终结了相对产权的时代,当如今的经济学家在围绕“产权”展开工作的时候,我心中的隐忧是,在现代国家和绝对产权互为表里的土壤中,我们将收获什么样的未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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